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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体农庄
日期:2022-05-10
苏联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。十月革命后曾在一段时期里把共耕社、农业劳动组合和农业公社三种形式称为集体经济或集体农庄(коллективное хозяйство),后来此词的俄文缩写колхоз专指集体农庄。军事共产主义时期曾大力推行上述三种形式的农业集体经济,但由于忽视了农民的个人利益、依赖国家资助,办得很不成功。列宁在1920年底曾认为集体农庄不是当务之急,1923年初又把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当作组织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基本形式。1928年出现粮食收购危机后,斯大林主张大力发展集体农庄,1929年底开始搞全盘集体化,1930年联共(布)中央确定农业劳动组合即集体农庄为集体化的基本形式。在集体农庄中生产所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,归集体农庄永久无偿使用,基本生产资料,包括农机具、耕畜以及经营用的建筑物等实行公有化,但宅旁园地、住宅、一部分产乳牲畜、小牲畜、家禽等仍属个人所有。集体农庄的产品归集体所有,庄员参加集体劳动,1966年前按劳动日领取报酬,以后改为按月领取货币保证工资和附加报酬。最高管理机关为全体庄员大会或代表大会,由其选举管理委员会。1935年通过的《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》,1969年通过的《集体农庄示范章程》,对集体农庄的活动及其组织机构、成员资格作了规定,各集体农庄则根据《集体农庄示范章程》制订本农庄的章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