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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保护法
日期:2022-05-10
英国关于保护人身安全的一项法令。1679年由议会通过,后曾多次修改。共20条。规定:被捕者可要求公布把他送交法庭的命令和说明逮捕的理由,并在短期内(3—20天)把这一要求送交法庭;法庭在对逮捕原因作出审查后,将被捕者送回监狱、释放或缴纳保释金和保证书后释放;惩罚任何拒绝执行人身保护法的法官。该法不适用于叛国罪案件,可根据议会的决定暂时停止生效。1816年增订可在巡回法院和季度法庭休庭期间签发人身保护状。1862年扩大适用范围。1960年又作进一步修改。1975年《刑事诉讼法》中也有同样规定。苏格兰和爱尔兰分别于1701年、1782年颁布同样法令。英国刑事诉讼中,至今仍以签发人身保护状作为审判监督程序之一,由高等法院王座庭主司其事,但适用较少,多以上级法院根据被捕人的申诉以保释来代替。